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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园电动车安全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13:19 点击数: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和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着力整治校园突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车火灾和交通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开展规范校园电动车安全治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

学校成立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校内电动车整治和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内使用的各类电动车安全负管理责任。

二、治理措施

(一)除后勤集团用于公务电动车、三轮车外,其他电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二)校内工作人员自有通勤电动车的,须申办进校权限,并按规定路线行至停放地点。在申办进校权限时,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的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三)学生禁止将电动车骑进校园内,更不允许将电动车电瓶带入学生寝室和各楼宇内存放和充电。

(四)符合入校手续的电动车应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统一悬挂入校通行标识,签订《长春人文学院安全使用电动车承诺书》,驶入校园后按照规定区域行驶到停放地点。

(五)除符合入校手续的通勤电动车外,其他电动车全部驶离校园,不得在校园内存放。

三、加强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管理

(一)学校在东区西门旁、西区综合楼东侧设置通勤电动车停车区域,便于规范停放,除此区域外,不得随意行驶和停放,一旦出现随意行驶和乱停乱放现象,初次违规采取通报,第二次违规学校将取消进校权限。

(二)严禁通勤电动车在校内充电,尤其是在寝室、教室、楼道、或者相对密闭的空间内充电,禁止将电动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取私拉电线或飞线充电等违规方式充电,一经发现违规立即取消进校权限并全校通报。情节严重者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学校公务电动车、三轮车应悬挂特殊标识使用,在指定地点充电时应由专人对此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时充电。

四、加强电动车的交通管理。

(一)允许驶入校园的电动车在校内应减速慢行、不载人、不拖带车辆、不佩戴耳机行驶,严禁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二)骑乘电动车人员在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五、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电动车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到治理行动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校园环境。

(二)2024年4月12日前,各单位对电动车治理工作完成动员部署,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于2024年4月19日前完成治理通知要求,学校于4月20日进入常态化管理。

(三)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电动车在校内行驶、停放及充电等行为的监管。

(四)为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加强对电动车的治理工作,学校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治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确保治理行动有效落实。


转自长春人文学院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