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祉学院
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我院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及日常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开拓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申诉处理提出申诉;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我校及我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国家项目人才创新
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二、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并给予奖励;
三、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到“互联网+”各领域项目活动中,激发学生创造力,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四、鼓励学生针对国家项目进行创新,举办适合本院专业的特色活动;
五、鼓励大学生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 早操
第六条 早操管理
学生(包含寄读生)应当参加早操,因患病或身有体残疾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带医院诊断证明,经本院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可免出早操。
第七条 早操组织
各班级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学生出操,早操结束时组织讲评。
第八条 早操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6:30集合,早操时间为30分钟。特殊天气不出早操。
第九条 早操要求
各班级组织学生准时出操,要求动作规范、着装整齐、队伍整齐、精神饱满,配有领操员。
第十条 管理职责
一、我院学生组织负责各班早操管理工作。
二、我院学生组织负责各班学生出操的组织、考勤、监督、检查、讲评等工作。辅导员老师应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学生早操质量情况,并及时处理学生早操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三、学生早操考评结果作为每名学生综合评比的依据。
第五章 集中自习
第十一条 集中自习分为早自习与晚自习
一、自习人员
学校在籍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含寄读生)参加集中自习。
二、自习安排
(一)学校一年级学生集中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18:00—20:00。二年级学生上特色晚自习,每周不少于两次。
(二)二年级学生上早自习,一年级学生因天气等原因不能出早操则上早自习,早自习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7:20—7:50。
第十二条 考勤安排
一、学生按时上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请假须按本文件六章五款规定办理,否则视为缺勤。
二、各班学习委员负责监督和维持自习纪律,做好考勤记录并及时与辅导员老师汇报自习情况。
三、自习考勤列入日常上课考勤范围,每次早自习按1课时计算、每次晚自习按2课时计算,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纪律要求及管理
一、纪律要求
(一)参加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
(二)自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得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各班级自觉维护教室卫生,下课将书本、稿纸等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三)任何部门、社团、班级不得在自习时间私自占用自习教室开展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须报本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同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四)对自习缺勤和违反自习纪律的学生,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班级须在指定地点上自习,若因特殊情况转移地点的,须报辅导员批准,同时上报学生处。
二、自习管理
(一)各班负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考评全校的集中自习,为学生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二)学生组织要组织好各班自习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学生自习管理要求,保证自习的质量。
(三)学生集中自习考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六章 课堂纪律
第十四条 课堂纪律和要求
一、学生应按时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各院系要严格做好考勤工作,辅导员要定期检查学生课堂出勤情况。
二、学生上课要求衣冠整齐、举止文明。
三、上课时要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得破坏课堂纪律,不得随意出入教室。学生提问时,应该先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发问。
四、学生因病、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到课,必须按规定向导员进行请假,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告知班级负责人做好统计。
五、学生上课时应保持教室内的整洁,不得在教室吃东西,随意丢垃圾,爱护教室内的公共设备。
六、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七、课堂纪律情况纳入班级评比。
第七章 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纪律考勤范围包括集中自习、上课(含考查课)、院系会、班会、学校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等。
第十六条
一、迟到、早退、旷课、病、事假等情况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课一节。
(二)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三次,取消该生本学期考试资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旷课者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均体现在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各项评比中。
二、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情况的界定。
(一)迟到:上课铃响后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
(二)早退:上课时离开课堂者为早退。
(三)旷课:无故不上课者为旷课。
(四)病假: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因病不能上课的。
(五)事假: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因事不能上课的。
第十七条 考勤职责
一、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工作由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学秘书共同负责。
二、辅导员老师定期抽查学生上课出勤情况。
三、辅导员及院系教学秘书每个月底应统计当月学生出勤情况,公布统计数字,提出问题和建议及解决办法。
四、对无故缺勤学生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规定》处理。
五、对考勤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请、销假
第十八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在校,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十九条
一、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时间一周以内的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批准,病假一周以上不满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的经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的应予休学。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一、请假学生须填写请假条,并由审批人签字盖章。假满需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办理续假。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二、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事假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者应予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须对请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班负责组织、打扫本院系责任区卫生,并配合学校做好本院系责任区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标准
一、地面清洁,无纸屑杂物;
二、书桌内外无废纸、垃圾;
三、黑板在课余时间保持洁净;
四、讲台无尘、教具摆放整齐;
五、窗台无杂物、积尘;
六、玻璃洁净、清亮;
七、暖气缝内不能有杂物、积尘;
八、电视柜后部及天棚屋角等处不得有蜘蛛网等污迹;
九、清扫洁具堆放整齐,垃圾不得堆积;
十、门框、窗框不得有积尘。
十一、禁止在教室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第二十四条 各班按要求负责好本班教室卫生。
第二十五条 在扫雪时,各班同学积极参与,扫雪情况会列入综合考评中。
第十章 文明就餐规范
第二十六条 文明就餐基本要求
一、养成良好的文明就餐习惯,用餐完毕后自觉将餐盘及餐具送到指定回收地点。
二、自觉维护食堂就餐环境,文明就餐。打饭时自觉排队,不拥挤、不打闹、不喧哗,不得在食堂内吸烟。
三、就餐同学过多时,要谦和礼让。
四、爱护食堂公物,维护食堂内一切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食堂内一切餐具,仅限在食堂内使用,严禁外带,不得在校内订购外来食品,保证饮食安全。
六、节约资源,尽量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
七、爱惜粮食,不剩饭、菜。
八、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用餐时注意餐桌卫生,尽量避免将饭菜汤汁洒在餐桌上,用餐完毕后自觉将餐桌上的饭菜残渣拾回餐盘。
九、自觉维护食堂卫生,时刻保持食堂的地面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十、加强文明素养,对食堂工作人员要以礼相待。
第二十七条 不得订购外卖。
第十一章 生活与安全防范
一、生活中遇到困难及困扰要及时向本班生活委员或辅导员进行沟通;
二、用自信、阳光、健康的心态面对生活和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在校期间不在本校寝室就寝的同学,应向本班生活委员或辅导员进行汇报;
四、不要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应提高警惕,及时报告;
五、不要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点蜡烛或使用明火;
六、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自觉抵制各种非法诱惑,不要将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
七、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如若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章 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盗窃、诈骗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旷课者,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找替课者,根据情节给予至少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考试违纪者,除考试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承担自己违纪行为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他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四、违反本条例两款以上行为的;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四十四条 禁用电饭锅、直板夹、吹风机、电热宝、酒精锅、热蛋器、美甲机、细灯管、电水壶、加热棒电热毯、电暖壶、USB灯管(小彩灯)、二项插排等违规不安全电器等。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寝室饲养宠物,一旦发现违规电器和养宠物,需写5000字检讨书,并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学业优秀,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三章 评奖评优
第四十七条 对于喜欢读书阅读并且在图书馆的借阅量超过学院70%的同学,可获得本院“阅读之星”荣誉称号。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军训期间,表现突出,积极参与训练并且努力刻苦认真的同学,可获得本院“军训之星”荣誉称号。
第四十九条 对于愿意付出自己课余时间为班级、学院服务,工作,并且可以帮助社会孤寡老人、老弱儿童的同学,可获得本院“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为学院、班级做出贡献,在寝室中起到带头作用,在集体活动、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并为学院征得荣誉,集体荣誉感强的同学,可获得“团队之星”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为学院宣传无论是纸质宣传还是网络新媒体宣传,贡献力量的同学,可获得“宣传之星”荣誉称号。
第十四章 学生干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细则请查看《儿童福祉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干部,若补考过了可以继续留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于想退出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需撰写2500字汇报并向负责老师汇报说明情况。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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